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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9-08 07:51:41  文字:【】【】【

第四十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结转资金按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与当年财政支出数的差额确定;纳入专户管理的结转资金按非税收入缴库数与当年财政支出数差额确定。当年财政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和账务调整数。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结转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将财政授权支付数与财政直接支付数一同分预算科目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与省财政厅进行对账。

(二)若有发生跨年退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在次年对账之前发生的退单,直接冲减预算单位当年支出,体现在年底结转指标中;在次年对账之后发生的退单,冲减预算单位第二年支出,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重新登录指标。预算单位凭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供的跨年退单复印件进行冲账处理。

(三)次年初,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报《2×××年财政拨款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7)、《2×××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附件8)和《2×××年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核对表》(附件9),分别与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上年财政预算已下达指标数、财政支付数及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确定本单位结余资金。

(四)一级预算单位与省财政厅完成对账后,由省财政厅核批结转资金指标。

(五)结转指标核批前,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根据对账结果提前办理指标上网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资金。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财网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同时将支付指令信息发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审核加盖印鉴后,分别交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或次日将支付信息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反馈。

第四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核实原因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令撤销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在系统中输入退回的支付令号码及退回金额的负数,由系统自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需再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适用于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费。

第五十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一条  工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二条  统发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自下而上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人事、工资数据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

第五十三条  统发单位应于每月1-8日,根据审定的工资数额,分别以实发工资项和代扣款项,一次性办理工资支付申请。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由预算单位与工资代发银行协议代扣,不列入本条款的代扣项目。

第五十四条  统发单位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动当月25日前(当月25日后变动的在下月25日前)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审核。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  代发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实发工资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本条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以及与以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征地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地费等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相关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证明、竣工结算评审(审计)结论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批文、购地合同等文件。

第六十条  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完工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其中,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工程项目,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其他工程项目,由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在出具结算评审(审计)报告前,工程款的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与合同付款条款不一致时,取两者中较低者)。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申请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申请资料,指第五十九条中所指的加盖预算单位公章的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不包括相关税费)原则上直接支付到财政部门规定的专户;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其征地资金直接支付到购地合同约定的收款方;与征地相关的税费,直接支付到相关规定账户。

第六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四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用款计划审核及资金支付;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审核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也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交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购货票证、验收单等相关票证。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