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依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具体受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 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每个月国库集中支付数据网上核对和全年6月、9月、11月、12月4次汇总对账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3),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的预算管理类型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算方式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凭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附件4)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附件5)的电子格式,统一印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由省财政厅打印交付人民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清算的凭据;《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和《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打印,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和支出的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即形成用款额度,用款额度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财政资金用款计划与额度按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分别编制、下达。
第三十三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在年初一次性编报,其他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通过“金财网”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本年度预算批复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超过3个工作日未审批,支付系统自动将用款计划递交省财政国库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初审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一次性核定人员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核定其他支出用款计划。其中用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支出根据非税收入上交国库或专户的进度按月核定。
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涉及预算科目等其他调整,经省财政厅履行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预算单位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额度类型和科目调整等),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年终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