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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20 10:00:54  文字:【】【】【

湘科院党政办字〔2017〕6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培养计划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学生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四年制本科专业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二学年毕业。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年计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仍依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学生学杂费清缴顺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学费有所不同。其计算方法是: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年学费总额-完成主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应缴纳的总学分学费)/标准学制年限数。标准如下:

学分制学费收费参考标准

学年学费标准(元)

学年(年)

总学分(分)

专业学费(元)


3800


4


160


1000


4000


4


160


1200


4800


4


160


2000


6000


4


160


3200


8000


4


160


5200

(二)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课程、专业,为每生每学分70元。

第五条 收费方式:为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采用每学年初预收,即在每学年学生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按40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毕业时按规定学分结算。

第六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

(一)对报到前预缴学费且在开学两周之内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二)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三)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四)对年级异动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专业缴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数进行结算。

(五)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收费。

(六)学生发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实际发生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与学生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七)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跟班所修专业的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处理。

(八)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不含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含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不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含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九)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第七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安排,由计财处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学生必须在开学时按时到校并按规定缴清当学年度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未在学年第一学期内缴纳学费的,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所修学分不予承认,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至下一轮选课前仍未缴纳学费的,不能再继续选课。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可以申请缓缴,但缓缴学费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审核并确定缓缴额度,方可办理。

第十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退费审批程序。对第六条情况下的退费,须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领导批准;对毕业时学费结算的退费,须经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退费方式:对毕业时学费结算的退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相关纸质及电子数据统一批量办理;对第六条情况下的退费,由退费学生(或近亲属)按退费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按转账方式退回学生学费卡。

第十三条 自愿来校进修课程每学期超过10学分的,收取半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的,只计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150元/学分计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新生入学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学院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6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科技学院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