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计划财务处 > 财务制度 > 省厅文件制度 >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1-06 01:01:40  文字:【】【】【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含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学院、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等。

技工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办法、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向出国留学生、国外执医机构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论证和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资料翻译服务,按如下规定收费:

1)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核对、专业印制)第一份不超过8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2)学历学位翻译(其中含校名更改证明和学校资质证明翻译,包括鉴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每份不超过20元;

3)医学类其他资料翻译(见下表):每项第一份不超过5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序号

项目内容

备注

1

在校学习期间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2

在校课程介绍说明

 

3

在校各科室实习内容和日程安排证明

 

4

在校各科室实习期评价证明

 

5

等级成绩评定证明

 

6

住院医师培训审核证明

 

7

国外机构全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8

国外机构专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9

国外机构医生工作审批审核证明

 

10

国外机构学者访问审批审核证明

 

注:以上翻译项目均需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打印手签和盖章。

2、证卡补办费。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3、校园电瓶车费。每人次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5、资料复印、刻录费。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不超过0.5元,A4的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费、扫描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8、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为学生